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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婚礼现场落跑,新郎索取精神赔偿

2013-06-18 13:10:27 来源:


新娘婚礼现场落跑,新郎索取精神赔偿

      年轻女子通过熟人打听到未婚五旬老头电话,主动联系交往,并允诺与其结婚,在短时间内索取他人财物近3万元,但在结婚当日逃跑,新郎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2013年5月28日,江西省泰和县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婚约纠纷,判令被告黄爱昭返还原告吴吉平财产2.95万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2012年9月,三十岁出头的女子黄爱昭通过熟人打听到了五十多岁的未婚男子吴吉平的电话,主动与吴频繁电话联系,语气暧昧。在联系不到十多天后,黄提出要与吴结婚,因吴年纪较大且未婚,于是就同意了。在之后的谈婚期间,黄不断向吴索要钱财,吴先后十次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近3万元给黄。后双方商定在2013年4月举行婚礼,黄心想年纪这么大还能娶到老婆,甚是兴奋,遂积极预定酒店,发送喜帖等。在结婚当日,原告十里八乡的亲朋好友近百人来到结婚现场祝贺,但在婚礼举行时,黄爱昭突然声称其有新男友,其不同意结婚了,并驾车迅速逃离婚礼现场。全场一片哗然,后婚礼无法进行,其亲朋好友也不欢而散,吴吉平甚是悲伤。无奈,吴吉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爱昭赔偿返还其财产2.95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要与原告结婚为由,不断向原告索取钱财而又不与原告结婚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予以支持。结合被告黄爱昭的行为性质、取消婚礼的理由及在婚礼现场逃婚造成原告吴吉平伤害的大小、程度和范围并结合我国农村特有的道德观和民间风俗,从公序良俗原则遵守的要求上等因素综合考虑,认为原告吴吉平提出要求被告黄爱昭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其诉请过高,应予核减。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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