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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婚期间贱卖共有房产,被判恶意转移财产
2013-01-14 14:17:59 来源:余婧律师
审理中,法院委托估价单位对诉争的房屋进行了估价,估价报告显示,该房屋市场价值为70万元。经查,潘女士女儿购房的总价款为15万元,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悬殊。城关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潘女士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点评: 余婧律师团队服务热线:010--51299970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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